電梯維修保養安全操作規程
1 一般規則
1.1 維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和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當地有資質的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證”后方可上崗;
1.2 定期休檢,凡患心臟病、神經病、聾啞、色盲等疾病的人,不能從事電梯維修工作;
1.3 設立檢修負責人統一指揮檢修工作,負責人應由有經驗的從事維修工作四年以上的擔任;
1.4 對工作認真負責、遵守規章制度,上班前不喝酒,有充足睡眠;
1.5 工作時應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攜帶經過驗正合格的監視、測量工具;
1.6 對絕緣工作、手持電動工具進行經常性檢查,定期做預防性試驗,對試驗不合和存在隱患的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1.7 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法和滅火器材的使用;對起重吊裝器材、器具、輔料在使用前應認真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必須注意其承載能力,嚴禁超載;
1.8 嚴禁帶無關人員進入機房和井道,檢修時無關人員應離開操作現場;
2 現場安全操作規程
2.1 嚴格執行本地區《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和其他電氣焊、起重吊裝、噴燈使用、高處作業等安全操作規程;
2.2 對檢修、保養的電梯,應懸掛“檢修中停運”等相應的警告標示;
2.3 保養、檢修時,應斷開相應的電源開關,非必要不得帶電作業,如必須帶電作業時,必須遵守帶電作業的有關規定,設專人監護,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多臺電梯共用機房時,應鎖閉停電電梯的電源箱,并在電源開關把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
2.4 處理故障時,在底坑、轎廂或轎頂操作的維修人員應聽從檢修負責人的指揮,未經許可,不得隨意進出底坑、轎廂或轎頂;
2.5 應避免在井道內進行操作時,機房隔音層、地板孔洞應遮蓋好,以免掉下東西造成人身事故;
2.6 在井道內作業時,嚴禁一腳在站在轎頂,另一腳踏在井道中的任何一固定點上操作。要特別注意轎廂和對重交錯時的距離;
2.7 嚴禁維修人員在井道外探身到轎廂內或轎頂操作;
2.8 在轎頂進行檢修作業時,應將轎頂的停止開關斷開;
2.9 需要在機房操縱電梯時,必須在廳門、轎門關閉,切斷門機回路后才可進行操作;
2.10 用手輪盤車升降電梯時,應斷開總電源開關;
在轎頂或底坑進行保養或檢修時,如需開動電梯,應與司機應答,并選好站立位置,不準倚靠護欄,身體任何部位不得探出轎廂頂投影之外;
2.11 在底坑作業時,應將底坑的檢修停止開關斷開;禁止攀附隨線和轎底其他部位上下底坑;
2.12 嚴禁將安全開關如安全窗開關、安全鉗開關、門聯鎖開關等用機械方法或電氣短路方法封起來運行;
2.13 檢修電氣設備前,必須用低壓驗電筆檢驗確實不帶電后,方可進行操作;
2.14 用汽油清洗機械時,應注意避風。嚴禁煙火,防止電氣火花,剩油、廢油、油棉絲、油揩布嚴禁亂放、亂倒,必須帶回處理,不得留在工作現場;
2.15 檢修用行燈應使用36V安全電壓;
2.16 維修時不得擅自改動驪路,必要時應先報告有關部門,允許后方可改動,改動部分應有相相的技術資料存檔并使全體維修人員詳細了解改動情況;
2.17 檢修未完,檢修人員需暫時撤離現場時,應做到:
1)關閉所有廳門,一時關不上的必須設置明顯障礙物,并在該廳門口懸掛“危險”、“切勿靠近”警告標示,并設專人看守;
2)切斷總電源開關;
3)排除熱源,如噴燈、烙鐵、強燈光、電焊、氣焊等;
4)通知有關人員,必要時設專人值班;
2.18 檢修保養工作結束后應做到:
1) 將所有安全開關恢復到原來狀態,檢查工器具、材料有無遺落在設備上;
2) 清點工具、材料,打掃工作現場,摘出懸掛的標示;
3)送電試運行,觀察電梯運行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停梯檢查;
2.19 與司機或有關人員進行交接,認真填寫維修記錄,其內容為:
1)檢修項目、日期及檢修人員
2)更換機械的名稱、數量;
3)對設備進行調整時,寫明調整原因和調整前后的參數;
2.20 大修后應由有資格的單位進行檢查驗收,符合國家或當地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方可投入運行。